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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开展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股权激励暂行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3]14号)》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以职务科技成果实施成果转化的部门和在编教职员工(含特聘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应用学校资源所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新品种、新材料、外观设计、生产新工艺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是指由职务行为取得的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职务成果人”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包括成果发明人、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开展各类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实施成果转化激励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为技术转移中心(下称“中心”)。“中心”对接学校科研处,以发掘、包装和推荐学校科技成果。

  学校依法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行使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所涉市场运作事宜。

  第七条 “中心”以负责开展成果转化为目标开展技术转移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申报及股权激励项目的试点申报;

  (二)  受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受奖持股人股权的转让或投资委托;

  (三)  拟定各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或股权激励比例;

  (四)  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及结题验收等事宜;

  (五)  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分析和研究,遴选出符合学校特点、能进行技术转化的科技成果并予以培育;

  (六)  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提供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的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及开展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化的活动;

  (七)  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对接、洽谈和转化等工作;

  (八)  与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展各类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资等服务或委托代理工作;

  (九)  其他相关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配套服务。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转移时,组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水平的鉴定。

  

  第三章 成果转化程序

  第九条 在实施成果转化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职务成果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技术说明、应用前景、团队情况、市场调研及进行转化方式的意向建议等初步报告;

  (二)“中心”负责整理相关技术文件,并作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中心”委托有资质条件和信用能力的专业资产评估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

  (四)“中心”负责(职务成果人协助)开展项目对接、企业洽谈、转化方式等工作,或委托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团体、个人进行成果转化代理工作;

  (五)“中心”拟定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的奖励比例,连同科技成果评估报告、转化方式,一并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送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六)由资产经营公司按成果转化的方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具体操作;

  (七)其他有关成果转化的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所涉及的成果转化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技术转让,即将学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地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二)投资入股,即将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经批准后投资组建新的企业或向存续企业增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法人的基本情况;

  (二)科技成果名称及内容;

  (三)成果转让后其所有权归属和技术再开发所形成的成果所有权归属约定;

  (四)科技成果转让的价值和支付方式;

  (五)科技成果交付、验收标准和技术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对以投资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股权激励暂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向入股企业选派或增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时,应由该企业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与职务成果人及所在学院协商并报学校批准后由“中心”委派。

  第十四条 由“中心”委派至入股企业担任高级技术和管理职务的,在工作期间以任何形式领取的薪酬或工作补贴需报“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在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移后与技术受让方未续存合作关系的,职务成果人不得在成果受让方兼职和取酬。

  第十六条 凡需向入股企业引入学校未作价入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研发与经营的,必须报送中心审批,实行有偿使用。

  凡入股企业需使用学校设备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 成果转化激励

  第十七条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职务成果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学校将以下列形式予以奖励,其中: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的,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职务成果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以投资入股方式的,依据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首创和国内同类的三个技术水平等级,以学校无形资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提取20%-30%的比例,奖励职务成果人。

  第十八条 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奖职务成果人为2人以上的,由完成人自行协商约定奖励的分配比例并形成书面报告,经“中心”审核后(或委托资产经营公司)实施奖励。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在分配奖励份额时应确保其最大收益。

  第十九条 享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激励的职务成果人,在进行工商注册股东时,以3位自然人为限,多于3人的,完成人应协商指定股东代表并签订股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应是该科技成果的核心研发人员。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依据本细则获得股权激励的职务成果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职务成果人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全部退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 持股个人在转让股权时,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股东的第一权利人,对该股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所获得股权激励的职务成果人,其个人所持的股权申请退股时,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股权激励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职务成果人和其他人员在依据本细则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如涉及税收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职务行为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均属学校资产,职务成果人无权擅自进行转让或投资,也不可私下接受受让(或合作)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若违反的,一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予以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完成成果转化转移中从受让方以赠予方式获得的企业股权,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对职务成果人的股权激励。

  第二十六条 职务成果人及相关人员不得阻碍学校将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任何从事成果转化等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5年内,应保守技术秘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泄露学校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若与学校其他规定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若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悖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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