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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教职工”,是指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二章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做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或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等)对其做出的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起申诉。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其他成员在学校二级教代会代表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教职工中产生。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名单由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确定并予以公示。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可连任。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由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确定候补人选并予以公示。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接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人认为学校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行政决定及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同时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应当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组长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正副组长的回避,由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可就申诉事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解释和说明,举行事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同意,可以公开。

  第十七条  申诉处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对做出原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八条  对原行政决定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为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对原行政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和当初作出行政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

  在申诉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以及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行政决定;

  (二)原行政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置决定书。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处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申诉处置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处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作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学校原行政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的申诉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再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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