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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定级)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一条 教师岗位是指在教学部门中设置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要求的学校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岗位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进行设置管理,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5;在各级岗位控制数内择优推荐晋升。

  第二章 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立德树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备国家、上海市有关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任职教师岗位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以及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1980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专业教师要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必须获得“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八条 本细则中受聘工作年限指在编在岗考核合格工作年限。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具体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标准和评审。

  第十一条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15年及以上,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人作用,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2、受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人作用,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计划等人才称号获得者;

  2)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四名,三等奖前三名;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第一名;

  3)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及以上获得者;

  4)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五名、一等奖前四名、二等奖前三名;上海市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三名、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第一名;

  5)国家级精品课程(含在线开放课程)第一负责人;

  6)主持国家重点项目;

  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等基地第一负责人;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第一负责人;获批硕士点(学术、专业)负责人;

  8)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首席专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文化艺术界联合会、上海市作家协会等下属学会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

  9)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正高职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第四章 副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10年及以上,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2、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校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通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评议且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浦江人才、启明星计划等人才称号获得者;

  3)宝钢优秀教师奖、上海市育才奖获得者;

  4)上海市优秀教学团队负责人,上海市教委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含在线开放课程)第一负责人;

  5)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6)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国家哲社课题负责人,或上海市重大项目负责人,或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达到400万,或技术成果转化达到100万者;

  7)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8)担任(通过)工程认证专业第一负责人满四年者;

  9)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10年及以上,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2、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阳光计划获得者;

  2)上海市重点课程第一负责人;

  3)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4)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达到200万,或技术成果转化达到50万者,或达到所在学科申报硕士点基本条件中学术骨干标准者;

  5)上海市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七名、二等奖排名前五名、三等奖排名前三名;

  6)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副高职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第五章 中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六条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8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2、博士后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及以上,工作表现良好。

  3、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校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通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评议且未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晨光计划获得者;

  3)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或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或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校优秀教学奖一等奖获得者;

  4)上海市精品课程、上海市重点课程等教改项目排名前二名参加人;

  5)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达到50万,或技术成果转化达到10万者;

  6)上海市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排名前七名,三等奖排名前五名;

  7)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员。

  第十七条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8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2、博士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2年及以上,工作表现良好。

  3、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上海市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前七名,或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或校优秀教学奖一等奖获得者;

  2)上海市精品课程、上海市重点课程等教改项目排名前三名参加人,或校课程建设第一负责人;

  3)相当于上述条件的人员。

  第十八条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中级职务,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第六章 初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九条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达到要求。

  第二十条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

  任初级职务。

  第七章 新入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获得博士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可聘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 获得硕士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的,可聘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四条 大学本科及以下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所符合的相应级别的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聘任,执行所聘任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从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所需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七条 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津贴,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受聘高一级岗位,其成果必须是任现岗位以后获得。

  第二十九条 聘任条件中所涉及的各类项目、课题、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等需完成结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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