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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稿)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一条 教师岗位是指在教学部门中设置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水平要求的学校教学、科研、工程、实验岗位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正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进行设置管理,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5;在各级岗位控制数内择优推荐晋升。

第二章 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备国家、上海市有关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任职教师岗位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以及适应岗位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七条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受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领衔作用,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具体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标准和评审(参考表详见表1)。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A

 

 

1

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

2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3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专家

5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专家

6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第一层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第一负责人(以申报时为准)

9

上海市领军人才

10

上海市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11

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

B

 

 

12

国家级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

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

14

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第一责任人(以申报时为准);

15

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教育部研究生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主任;

17

国家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国际重要学术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18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第1名;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名,一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第1名;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第1名;

19

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第一完成人

20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表1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九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15年及以上,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人作用,每年工作量饱满。

2、受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人作用,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表2所列项目中的1项。

 


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学科

建设

科研

工作

1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7名,二等奖排名前6名,三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排名前5名;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排名前5

3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第3名;

4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等基地负责人

5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人才项目

6

省部级学会(包括国家一级学会下属分会、专业委员会)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

7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一负责人;知识服务平台负责人

人才

培养

教学

工作

8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6名、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4名、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1名;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排名第1

9

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第二负责人;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第一负责人;或省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0

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第二负责人;省部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11

国家级特色专业第一、第二负责人;省部级特色专业、教学高地第一负责人等;省部级应用技术本科试点专业第一负责人

12

上海市教学名师

(表2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条 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正高职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饱满

第四章 副高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7年及以上,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每年工作量饱满。

2、受聘六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表3所列项目中的1项。

 

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学科

建设

科研

工作

1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完成人

3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

4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一、第二负责人;知识服务团队负责人

5

国家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不含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

人才

培养

教学

工作

6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三等奖排名第1

7

国家级精品课程前2名参加人;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排名前2名参加人;或省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8

国家级教学团队排名前2名参加人;或省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9

国家级特色专业排名前2名参加人;或省部级特色专业、教学高地第一负责人;省部级应用技术本科试点专业第一负责人

10

上海市重点课程第一负责人;省部级教改项目负责人等

(表3五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7年及以上,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饱满。

2、受聘七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表4所列项目中的1项。

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学科

建设

科研

工作

1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得者;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排名前6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4

2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获得者;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奖作品完成人

3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6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三等奖排名前4

4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排名前2名参加人;知识服务团队第一、第二负责人

5

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名参加人;省部级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

人才

培养

教学

工作

6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前1名;校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排名第1名;校优秀教学一等奖获得者

7

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排名前3名参加人;或省级精品课程前2名参加人

8

国家级教学团队排名前3名参加人;或省级教学团队排名前2名参加人

9

国家级特色专业排名前3名参加人;或省部级特色专业、教学高地排名前2名参加人;省部级应用技术本科试点专业排名前2名参加人

10

上海市重点课程第一负责人;省部级教改项目负责人等

(表4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 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副高职务,承担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饱满

第五章 中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四条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7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饱满。

2、博士后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1年及以上,工作表现良好。

3、受聘九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表5所列项目中的1项。

八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1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排名前4名;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前1名;校优秀教学奖一、二等奖获得者

2

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排名前5名参加人;上海市精品课程、上海市重点课程、省部级教改项目排名前3名参加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上海市特色专业、教学高地、省部级应用技术本科试点专业排名前5名参加人;校重点学科、校课程建设负责人等

3

其他工作实绩

(表5八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五条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1、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7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饱满。

2、博士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1年及以上,工作表现良好。

2、受聘十级专业技术岗位4年及以上,任现岗位以来获得一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且具备表6所列项目中的1项。

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1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优秀教材奖排名前4名;校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4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校优秀教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2

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排名前7名参加人;上海市精品课程、上海市重点课程、省部级教改项目排名前5名参加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上海市特色专业、教学高地、省部级应用技术本科试点专业排名前7名参加人;校重点学科、校课程建设排名前3名参加人等

3

其他工作实绩

(表6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六条 十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任中级职务,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工作量饱满

第六章 初级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第十七条 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

受聘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及以上,每年工作量饱满。

第十八条 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

任初级职务。

第七章 新入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可聘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3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职责的,可聘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经6个月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初级职务职责的,可聘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所符合的相应级别的岗位聘任条件进行聘任,执行所聘任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四条 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调入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执行所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者,其应聘到高一级岗位所需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六条 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相应执行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津贴,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成果必须是晋升正高以后获得;受聘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其成果必须是晋升副高以后获得;受聘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其成果必须是晋升中级以后获得。

第二十八条 聘任条件中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学科、课程、专业建设等排名以申报时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起开始执行,20162017年岗位聘任时对临近退休人员仍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实施细则(2014年修改稿)》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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