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二工大研[2013]222号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基本条件
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入学满一年后均可申报。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企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三、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2.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相关行政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
每年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各学院的名额分配原则上考虑参评研究生总数。
2.个人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3.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表彰与奖励
1.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学校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六、附则
1.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报学校备案。
2.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