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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0〕11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委〔2020〕80号)以及《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8号)的相关文件要求,就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用途和支出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是指由学校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或上级部门专项安排,用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应急需求,加快资金拨付,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简化流程,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强化支付保障;

  (二)“合理必须”原则: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做到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资金专用专管到位,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的对象为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承担了相应工作职责的成员部门。

  (一)学校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与疫情防控部门的协调、沟通,提出资金保障建议。

  3.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4.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二)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会同财务处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疫情工作实际需要制定部门资金使用计划,保障防控资金的及时落实。

  3.加强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完善对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对申请的专项资金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口罩、消毒物品等防控物资采购、防控设备购置采购、疫情防控宣传、核酸检测采购、抗原试剂采购、场地消杀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疫情防控人员补助、医学临时隔离观察区的改造、留校学生慰问、租赁集装箱用于日常进校测温工作的费用、进校测温简易房的搭建费用、隔离点相关住宿费和餐费、封控期餐费(指接疾控中心要求实施的封闭管理期间统一送餐费用),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或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学校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学校通过统筹各类教育资金、调整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的疫情防控经费支出,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应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事后履行有关调整程序。

  第七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度预算安排拨付,疫情结束尚未执行完毕的资金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支出绩效管理工作,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支出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对疫情防控任务紧急、不能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后,及时补报绩效目标,并强化绩效运行监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到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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