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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研[2015]146号

  为规范研究生的学术道德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管理规定》(沪二工大科[2014]2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追求真理,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研究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3.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4.防止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并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
     5.在校期间和毕业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维护个人学术声誉。
     6.学位论文必须标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二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写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
     3.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结果。
     4.在未参加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6.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7.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8.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9.在个人的材料中篡改考试成绩。
     10.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评定(或审批)意见。
     11.未经导师审核同意,研究生署名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与所做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12.研究生毕业以后,未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发表学术论文。
     13.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与处罚
     1.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影响恶劣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和界定
     1.研究生部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涉及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2.校学术委员会是涉及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机构,学术委员会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给出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3.学校将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相应的处理。
      4.研究生若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可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置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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