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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留学生学士学位分类按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分类执行。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毕业留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规定条件;

  2.达到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的相关规定;

  3.修满我校留学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0。

  第三条仅因未能达到第二条第2、3款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科毕业留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课程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毕业留学生,由就读专业所在学部(院)代为申请,统一将名单提交学校外国留学生事务办公室(简称“留学生办公室”,下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由本人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留学生办公室对专业学院提交的本科毕业留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审核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时通报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情况。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留学生,由教务处书面告知其决定。

  5.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6.学位申请人如对学校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申诉委员会在收到其复核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其学位资格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由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六条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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