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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捐赠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补充来源,对于拓展办学空间、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优化办学环境,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捐赠活动规范有序、保障捐赠人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捐赠原则

第一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广大校友和在校师生员工(以下均称捐赠人)都可以为学校捐赠。

第二条 捐赠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所捐赠财物,捐赠人有权了解所捐财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捐赠形式

第四条 捐赠形式分为一般捐赠、项目捐赠、重大纪念捐赠等。

第五条 一般捐赠即日常捐赠,任何个人与单位都可以向学校捐赠。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后,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登记造册。

第六条 项目捐赠即由捐赠人出资建设(设立)相关项目(如校园建设项目、教师发展项目、学生成才项目等),学校与捐赠人达成项目捐赠意向后双方签订有关《捐赠协议书》,注明接受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内容。项目捐赠实施后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由学校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重大纪念捐赠即为某一特定纪念活动捐赠(捐赠须达到一定金额),学校与捐赠人达成重大纪念捐赠意向后双方签订有关《捐赠协议书》,注明接受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内容。重大纪念捐赠实施后应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并在学校进行相关捐赠仪式。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八条 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各类捐赠物资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九条 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捐赠应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条件、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奖励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等方面。

第十条 对捐赠人捐赠资金所设立的基金(包括奖学金、奖教金等),受赠人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通报资金使用资金结存等情况、报送相关材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所捐赠资金建设的项目,应按照与捐赠人所签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二条捐赠管理办公室(另设或暂设于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捐赠资金由,组织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与评审工作,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捐赠管理办公室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捐赠协议规定、本管理办法以及挪用捐赠资金物资等情况,可停止并收回捐赠。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所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者须向捐赠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十五条 捐赠管理办公室每年发布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公报,向校内外公布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捐赠纪念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人捐赠情况将记载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年鉴》,列入捐赠名册存档纪念。

第十七条 捐赠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仟元(含)者,将获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八条 捐赠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者,将获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捐赠累计超过人民币拾万元(含)者,将获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贡献纪念证书》。

第二十条 捐赠累计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含)者,将获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纪念证书》。

第二十一条 捐赠累计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含)者,将获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杰出教育贡献纪念证书》、并为学校建筑物内的厅、室(包括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冠名或刻碑纪念。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人捐赠资金所设立的基金或建设项目、且捐赠达到一定金额者,可通过协商以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名义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捐赠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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