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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临时利用校内资源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修订)

 (沪二工大资〔2019〕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源的使用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规范资源有偿服务行为,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切实履行好高校服务社会的职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应遵循“严格审核、规范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声誉,影响教学秩序,以及可能存在损坏学校资源风险的活动,均不得使用学校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资源,主要是指资源所有权属于学校或学校实际占有,并能正常使用的教室资源(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及相关设施设备)、会议室资源(包括学生活动中心、校级会议室、报告厅及相关设施设备)、场馆资源(包括各类体育场馆、体育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校园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学校资源日常使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源使用管理部门”)是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学校教学、校园安全及资产管理等要求,加强对此类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资源临时有偿服务实施细则。

  第五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的申请主体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单位(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学校层面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组织的公益类社会服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主要指学校为切实履行服务社会职责,根据自身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适度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合作单位,提供与学校学科专业及学生培养、就业等相关的,诸如培训、讲座、文艺演出、会议报告、体育活动等非盈利性服务行为。

  第七条 与学校有合作或对学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有帮助、有贡献的单位申请使用校内资源时,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第八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管理工作,在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遵循“谁同意、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资源使用管理部门、资源分配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及职责,由后勤保障处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场地管理办法》进行界定与解释。

  第十条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经其审批同意的校内资源有偿使用服务活动负责。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需使用校内资源的,应先向资源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使用计划书等详细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在确保申请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且本部门有能力承担所申请活动的基础上,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使用用途、活动性质、使用时间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指定一名经办人按要求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报送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活动内容属于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性质,应到宣传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若涉及外籍人士参加,还需由国际交流处进行审批;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考试的,应到终身教育处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其他类型的活动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及合同签订的,资源使用管理部门经办人持《登记表》、使用计划书等材料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合同签订事项,并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审核和备案流程完成后,由经办人持《登记表》或合同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缴费事项。缴费成功后,经办人落实开放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资源临时有偿服务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补偿费。成本补偿费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税费、折旧费、水电费、信息流量费以及保洁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及政府有关收费管理要求进行设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要求申请单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一般以临时使用为主。确需长期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工作,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优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已审批通过的申请若与学校工作发生冲突时,由资源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对于因与学校安排冲突而取消的申请,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成本补偿费退还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规范使用校内资源,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也不得转借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使用。因故取消使用的,应提前一周通知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因故改变使用时间或使用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有偿服务期间教室、场馆、会议室等资源的管理、维护及保洁工作。涉及设施设备使用的,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专人全过程负责操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认真落实校内资源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结束后,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所用资源进行检查,了解出借资源的状态,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因校内资源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校内资源的使用管理,发现有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使用校内资源的,应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一经查实,除按收费标准补缴成本补偿费外,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资源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从事的活动与审批内容不符或转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如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学校设备设施损坏的,资源使用管理部门应责令校外申请单位按实物照价赔偿,处置完毕后应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在查明事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予以认定,按学校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利用校内资源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登记表》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资源临时有偿服务审核流程图》

  附件3:教室资源临时有偿服务成本补偿标准

  附件4:会议室、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临时有偿服务成本补偿标准

  附件5:场馆类资源临时有偿服务成本补偿标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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