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房屋、及购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和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十五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按文件规定需执行政府采购的物质,由资产处办理采购手续,协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帐、卡、物三级管理。
(一)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购进后,按其类别、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填写验收单,办理报帐手续后,设置分类明细帐,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核算。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由使用部门管理,一份由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二)资产管理处必须根据原始单据和验收单办理报帐手续,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的一般分类设置帐户,进行资金核算。
(三)三级使用部门建立分户帐,进行数量核算,并对卡片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的帐、卡、物要经常核对。每年年底资产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进行帐目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上级单位追究相关责任。
图书馆定期向资产处上报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校外实验室、校外实习基地是学生专业实习、毕业设计、创新实践、培训、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场所。对由学校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投入到实习基地使用的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校内应指定保管员保管,校外(由企业指派)专人协助保管,以借用形式签收并负责保管。校内保管员应定期清查设备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方无法提供价值证明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捐赠的固定资产一旦入账,按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借的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报学校资产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四)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处置资产的评估
(五)上报市财政局、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资产处提出补充意见,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对学校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的处理详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资产管理处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