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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和其他合法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的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将学校信息通过合法的媒体、规范的程序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职责

  (一)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部署、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室、工会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办)。

  (二)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1.具体执行和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页;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各部门(学院、部、中心)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学院、部、中心)的信息公开工作,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部门(学院、部、中心)信息公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正、客观完整、方便于民”的信息公开原则。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实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制度。

  第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制度,所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学院、部、中心)应在信息产生前明确其属性,难以明确的,应附具疑点和分歧,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对于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编制《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部门,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通过规范形式和程序向学校申请获取除学校主动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属性,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学校授权信息拥有部门选择按适当方式在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公开或更新。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以申请方式获取学校信息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规范形式向信息拥有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明确其姓名、联系方式和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明确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

  (四)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五)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应视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或部门法定管理范围内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所属部门或机构的,受理部门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获取信息的相关渠道;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属于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园网首页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有效连接,在发布和更新学校信息的同时,公布上级及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和申请指南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除按规定可以收取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室负责对学校及各信息拥有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等在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现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监察室举报。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整改。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对各部门(学院、部、中心)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主要情形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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